宜学院审计字〔2014〕2号
关于印发《宜春学院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基本要求和交接暂行规则》的通知
各教学院、校直各单位:
《宜春学院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基本要求和交接暂行规则》经2014年第十二次校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 春 学 院
2014年7月4日
宜春学院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基本要求和交接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行为,确保送审资料的规范与完整,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工作有序高效,更好地为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服务,依据有关行业政策法规,参照宜财字〔2013〕46号文件和学校工程审计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是指为确保审计工作的实施,工程管理部门按审计要求所提交的各类文件、文本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书、相关招投标文件、合同、竣工图纸、变更、签证等计价依据资料。
第三条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及时组织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结算书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完成后出具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工程管理部门在填妥《宜春学院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和《宜春学院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资料交接表》后,将所有结算送审资料一并提交审计处。
第四条 对于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的送审金额超过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应提交学校同意调整投资计划的批文或同意追加投资的批件、有关超合同结算的书面情况说明。
第五条 工程资料的交接规则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应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报送,送审资料原则上应一次性报送完毕。审计处指定专人负责送审资料的接收与流转。送审资料一经接受,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退回。
第六条 竣工结算审计应按照《宜春学院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资料交接表》的要求提交有关送审资料,其中“☆”标注项为必送资料,余项则按实际情况报送。有关送审资料事项的详释如下:
(一)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及送审资料交接表
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及送审资料交接表中的各栏目,应当完整、准确、如实填写。其中:
1.送审表中的“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确认金额及审核意见”应与所附的“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内容相一致,并由项目投资负责人签字确认;
2.送审项目若存在重要情况或特殊情况(如:超合同结算、未做项目、甲供材料、对审计时效有特别要求或未按建筑规范实施等),工程管理部门应在送审表“工程管理部门对项目重要情况或特殊情况的说明”栏中予以说明;
3.在送审表的“工程管理部门签章”栏中,工程管理部门应承诺对本建设项目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二)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1.由学校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2.由工程管理部门或校内二级单位上报、经学校批准的工程项目立项或预算批文;
3.其他有效的书面立项证明资料。
(三)工程结算书
工程结算书应按合同价、工程价款调整、现场签证三部分进行规范编制。工程管理部门在提交结算书文本的同时,应提供相应的电子版文件。电子文档中结算书应有专业软件格式(广联达)和Excel格式、图纸为CAD格式。审计处接收电子版文件的邮箱为sjc302298@sohu.com。
(四)中标通知书
依据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投资计划在招标起点额度以上的、经施工招标的工程,需提交招标中心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投资计划在招标起点额度以上的、按特事特办程序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需提交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的相关文件;投资计划在招标起点额度以下的、需提交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确定施工单位的会议纪要,该纪要并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
(五)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
合同的约定条款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要求且不违背招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补充合同或协议应为主合同的补充或延伸。
合同和补充合同或协议均应由签约双方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合法公章,学校方面的责任人应为法人代表或经学校授权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
(六)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单
1.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单的签发,应同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2.聘请监理的建设项目,所有变更资料应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签章确认,现场签证单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签章确认;未聘请设计或监理的建设项目,所有变更资料应由建设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签章确认,现场签证单应由施工单位签章、建设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签署明确意见并签章确认。
3.有关涉及造价变化的技术核定单、工作联系单和会议纪要,不得直接作为计价依据,只能作为变更或签证的附件。
4.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单应分别按时间先后整理编号装订成册;现场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简图,隐蔽工程还须有完整影像资料,并有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5.工程管理部门签证的材料、设备单价应以同期市场行情和宜春市造价信息指导价为准,应政府采购的应有政府采购相关资料。
6.甲供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上有施工单位、材料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发包人代表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7.经政府招标的工程项目,预计增加价款达合同价10%及以上或10万元及以上的设计变更和清单外施工签证,应事前报同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查认证;预计增加价款达合同价5%-10%或5-10万元的设计变更和清单外施工签证,应事前报同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备案认证;在2%-5%或1-5万元的,应事前报学校审计处审查认证。
未经政府招标的工程项目,预计增加价款达合同价10%及以上或5000元及以上的设计变更和清单外施工签证,应事前报审计处审查认证;预计增加价款达合同价5%-10%或500-5000元内的设计变更和清单外施工签证,应事前报审计处备案认证。
(七)竣工图或竣工示意图
新建工程按竣工图要求执行;对于其他工程,聘请了设计单位的按竣工图要求执行,未聘设计单位的按竣工示意图要求执行。
竣工图应按照《宜春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的要求编制。竣工示意图应明确标明施工部位和内容,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无监理单位的,由建设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三方签章确认。
竣工图必须有施工单位竣工图专用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经发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对未在竣工图上反映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等,其费用在结算时发包人有权不予考虑。
因竣工图或竣工示意图编制错误而造成计价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八)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要求,相关负责人应签章确认。
(九)招投标文件
此类文件主要包括:招标文件(含答疑或标底)、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招标协调会记录表。
(十)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必须的结算资料
新建工程项目还应包括以下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原始地貌及完成面的标高抄测记录。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
3.主要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认质核价单(需有连续编号。
4.图纸会审纪要。
5.吊装工程记录、安装工程调试记录、调试报告。
6.与工程结算有关的“发包方通知、指令、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工程洽商记录、影像记录等”。
7.各标段、各专业施工单位涉及交叉的施工范围确认文件。
上述资料均需签字盖章确认,且手续齐全清楚。
维修工程根据除工程实际情况提供上述相应的结算资料外,拆旧构件有残余价值的的应有入库记录或残值处理记录。利用学校库存材料、设备维修工程应有出库记录及领用手续。
第七条 在收到工程管理部门的送审资料后,审计处应对其是否符合审计立项条件进行检查与评估。对于存在下列问题而无法立项的送审建设项目,审计处有权予以退回:
1.手续不齐全、不完备;
2.计价资料有重大缺陷;
3.提交的资料与工程结算书、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或合同协议明显不符;
4.未在约定期限内补充资料,或补送资料后仍无法满足实施审计的。
第八条 若审计立项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补充资料,应由工程管理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经建设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审计方可视作有效资料。对于补送资料后仍不符合要求而无法实施审计的工程项目,审计处应及时作出退回处置。
第九条 送审资料的报送要求
1.送审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为有效原件(计价依据资料必须为原件),另一份为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2.送审资料由工程管理部门统一报送,应当一次性完整报送,且交接手续齐全、完备。
3.对于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的送审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以上的工程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招标代理或投资控制单位的分析报告基础上,提交有关超合同结算的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条资料组卷装订要求
1.组卷要求:宜春学院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资料交接表中的1~3项装订为一卷,第4~10项装订为一卷、第11~18项分别装订为一卷, 19~26装订为一卷, 27~31项装订为一卷。依据资料的多少可适当增减分卷数。
2.资料装订要求:所有资料组卷均应左侧胶装,采用A4幅面(凡图纸均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第一卷内附总目录,各分卷内附分卷目录。
3.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签证单、材料(设备)认价单等应分土建、安装专业整理装订。
第十一条 送审时间要求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交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并出具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工程管理部门在填妥《宜春学院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和《宜春学院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资料交接表》后,应及时将所有结算送审资料一并送交审计处审计。
第十二条 在工程结算审计金额起点以下实行抽样审计的建设项目结算送审资料要求,按本工作规则执行;审计咨询业务以及专项审计调查的送审资料要求,亦参照本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资料还应符合最新《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号令)、《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赣建字[2010]3号)、《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 (CECA-GC3-2007)的要求。
第十四条 本要求由宜春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宜春学院办公室
2014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