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学生审计助理管理细则

作者:文章来源:宜春学院审计处浏览次数:511发布时间:2021-06-21

宜春学院办公室

关于印发学生审计助理管理细则的通知

宜学院办字〔201713

各教学院、校属各部门(单位):

经学校第十二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学院学生审计助理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 春 学 院

 2017526

 

 

宜春学院学生审计助理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规范学生审计助理管理,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推进学校内部审计立德树人教育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内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设置学生审计助理岗位,为学校相关专业学生创造和提供审计实践机会,在审计人员的指导下参与实际审计工作。

第三条  应聘审计助理的学生应具备初步从事审计工作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水平,一般面向会计、土木工程、工程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统计、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的在校高年级本专科生招聘,每周能安排812小时时间(或寒暑假能留校)从事审计实践工作。

第四条  学生审计助理的招聘由学校审计处按勤工助学程序组织,经考评合格,予以录用。原则上每学期招聘一次,若要求续聘需重新申请。

第五条  学生审计助理的劳务报酬,正常教学日按勤工助学标准(300/月)在学工处学生勤工助学经费中发放;寒暑假参与工程审计的按基建处聘用学生标准(80/天)在基建处学生监管勤工助学经费中发放。

第六条 学生审计助理上岗前,需接受职业道德、内部审计准则培训,签署审计保密承诺。经过培训后指定审计人员担任指导老师,分配工作任务。

第七条 学生审计助理从事审计事务须接受指定的审计指导老师指导和监督。协助参与项目审计时须接受审计项目负责人的督导,审计项目负责人须复核审计助理所编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对具体项目的审计工作质量负责。

第八条 审计指导老师或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学生审计助理进行考核和考勤,核实实际工作量,填写考勤表,经审计处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按时送交研究生处或学工处、基建处和计财处作为发放岗位酬金的依据。学生无故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或不服从指导和监督的,可以适当降低酬金标准,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前辞退。

第九条  审计处每月召开会议与学生审计助理一起进行总结交流,建立学生审计助理QQ群交流渠道,加强与学生审计助理的沟通和指导。

第十条 每学期结束后,审计处出具审计实践鉴定书,对学生审计助理实践表现进行客观评价,为学生综合考评、参加工作、出国留学等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