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春学院兼职审计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学院办字〔2021〕8号
各教学院、校属各部门(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学院兼职审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春学院办公室
2021年3月9日
宜春学院兼职审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内部审计工作水平,规范兼职审计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兼职审计人员,是指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聘请的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并能胜任相关审计工作的兼职人员。兼职审计人员分为特邀审计人员和教工兼职审计人员。特邀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经验,可从高校、研究院所、会计(审计)师事务所、造价咨询事务所等校外单位聘请。
第三条 兼职审计人员的基本要求: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热爱审计事业,具备良好的道德操守;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审计、财会、管理、建筑工程、法律或计算机信息技术等相关业务知识,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工作技能和从业经验。
第四条 兼职审计人员实行聘任制和弹性工作制,通过校内招聘和审计处特邀等方式产生,由审计处颁发聘书并报人事处备案。特邀审计人员和教工兼职审计人员的聘期为三年。
第五条 审计处应建立年度工作考评制度,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兼职审计人员给予表扬。考核合格的兼职审计人员可以续聘。因兼职审计人员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时审计处可提前解聘。
第六条 兼职审计人员上岗前,需接受职业道德、内部审计准则等必要业务培训,签署审计保密承诺。兼职审计人员应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的关系,聘期内积极参加审计处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工作胜任能力。
第七条 兼职审计员在审计工作中应服从审计处和审计组的工作安排和业务分工,主要工作职责是提供专业咨询、参加审计处组织的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兼职审计人员从事审计的成果,可作为参与学校管理服务与专业实践的业绩,同时可作为晋级、相应技术职称评定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审计处应为兼职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适当劳务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审计处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示,劳务费标准如下:
(一)特邀审计人员根据市场行情和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按照不超过审计项目外包价的85%确定报酬;
(二)教工兼职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及工作量参照《宜春学院非职务性劳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中校内专家咨询费或兼职类标准确定报酬。
第九条 审计处应建立与校内兼职审计人员所在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兼职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情况,取得他们对兼职审计人员工作的支持;兼职审计人员所在部门应为兼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方便。兼职审计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不参与对本人所在部门审计的项目。
第十条 兼职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拥有与审计处正式工作人员同等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兼职审计人员应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兼职审计人员进行考核和考勤,核实实际工作量,填写考勤表,作为发放劳务费的依据。兼职审计人员无故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或不服从指导和监督的,可以适当降低劳务费标准,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前辞退。
第十二条 兼职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将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原件和电子资料,及时移交审计处,不得单独将审计情况向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或社会透露,更不得拿审计查出的问题和结果与被审计单位做交易。
第十三条 对于在执行审计任务时,违反法律和审计工作纪律的兼职审计人员,审计处可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通知兼职审计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建议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