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作者:文章来源:宜春学院审计处浏览次数:510发布时间:2021-06-21

关于印发《宜春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宜学院办字20219

各教学院、校属各部门(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春学院办公室

202139


宜春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科研经费支出,保障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由我校承担的所有纵向、横向及校拨科研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审核、监督和评价,包括科研项目决算审签和科研项目经费审计两种类型。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是指审计处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要求,对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后的科研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核签批。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学校要求,对科研项目从立项、预算批复、项目执行以及项目结题的全过程进行审计,涵盖科研项目涉及的各类经费收入、支出、内部控制、项目管理等情况。

第四条科研经费审计应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加强重大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关键环节审计,通过审计促进科研项目内部控制建设、管理责任落实和经费使用效益提高。

第五条科研经费审计应与财务收支审计、合同审计、货物和服务采购审计等业务工作做好结合与协调,科学整合审计资源,提升审计效果。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部门),要对本单位(部门)的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七条科研处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并协助学校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做好项目的经费管理和审计工作。

第八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项目负责人合理、真实的编制项目预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并协助学校审计部门做好项目审计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对违规事项进行督促整改。

第十条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财务决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二)决算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有无超预算现象;

(三)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四)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有无贪污、截留、挪用、挤占、转移科研经费以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

(五)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科研经费管理情况

1.财经法规和各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2.科研经费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有无“体外循环”“小金库”等现象;

3.项目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各教学院(所、中心)、项目负责人等科研经费管理职责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二)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1.科研经费到账情况;

2.项目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指标完成情况;

3.是否存在编制虚假预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问题;

4.预算执行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有无挤占、挪用、转移科研项目经费,自行分解、擅自转拨科研项目经费等问题。

(三)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情况

重点关注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对外转拨、外协费等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

1.是否严格执行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履行完备的手续;

2.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4.是否存在虚假业务,虚假票据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情况;

5.是否存在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情况;

6.是否存在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账户等情况;科研协作协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有无将科研经费层层转拨、变相转拨或假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问题。

(四)科研资产购置及管理情况

1.科研项目购买设备、材料、软件或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相关规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处置设备、耗材等;

2.是否存在购买与科研项目研究无关的设备、材料等情况;

3.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纳入学校资产入账、管理,是否安全完整,其使用效率和效果如何,是否私自隐匿、转让、非法占有、谋取私利。

(五)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和结余资金情况

1.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反映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2.科研项目预期成果及效益完成情况;

3.是否存在科研经费结题不结账或不及时结题,或长期挂账报销费用、冲账等问题,课题结余经费是否按规定使用。

(六)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的管理情况

(七)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与科研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程序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按照上报经费决算规定的时间,提前核对检查项目经费收支和资产、外拨款等情况。在核对无误的前提下,按照编制要求,如实、准确、完整编制经费决算报表并报学校项目主管部门和计财处审核签章;

(二)项目负责人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2个工作日前,向审计处提交如下资料:

1.科研项目批复预算;

2.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

3.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4.结项报告;

5.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审计处对决算报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程序如下:

(一)根据学校科研管理工作需要,审计处与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审计项目,报学校领导批准,列入审计工作计划;

(二)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审计处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征求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校领导审批;

(五)审计处向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按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审计处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七条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

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向审计处提交以下资料:

(一)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包括:

1.任务书、协议书或合同书(含子课题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

2.立项批复文件;

3.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科研项目组全体人员名单;

4.项目任务、课题负责人和合作单位等重要事项变更资料。

(二)科研项目预算与执行文件,包括:

1.预算书(含子课题);

2.预算批复文件;

3.预算调整申报及批复资料;

4.专项经费外拨经费资料;

5.配套经费到位资料;

6.经费支出报表、明细账、固定资产清单、未支付款项证明、合同协议和执行政府采购情况等资料。

(三)经费监管资料,包括:

1.年度财务报告;

2.专项(中期)审计报告;

3.完成情况报告;

4.绩效评价报告;

5.验收资料等。

(四)成果资料,包括结题总结报告及论文、专著、专利等证明材料。

(五)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的完成时间: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在办妥送审签收后,审计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目的审计;30万元以下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在办妥送审签收后,审计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目的审计。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送被审计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部门、计财处;报学校主要领导及科研项目、财务、审计的分管校领导。逐步探索和推行科研经费审计情况通报及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下列要求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一)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要积极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二)项目承担单位(部门)监督本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将审计结果及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作为对项目负责人工作的考核内容。

(三)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督促项目负责人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组织召开审计结果通报会,并就共性问题进行总结研究,完善制度,制定措施,不断提升科研项目管理水平。

(四)计财处要积极配合项目负责人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履行科研经费财务监督职责,不断改进和加强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五)审计处针对科研经费审计中发现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和制度建设方面的缺陷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发挥审计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作用。审计处对科研经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纪委监察部门对科研经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立案查处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充分利用科研经费审计结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宜春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宜学院字〔2012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