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学院办字〔2020〕39号
关于印发《宜春学院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院、校属各部门(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学院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审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春学院办公室
宜春学院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审核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有效控制工程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审核,是指由审计处或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实效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并合理地审定投资项目预算支出的审计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纳入学校预算的各类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和修缮改造工程(包括房屋新建、扩建及改建、房屋修缮、装饰、电气、给排水、道路、园林、绿化、消防、安防、信息网络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跟踪等工程服务类项目。
经学校批准1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建设项目均须进行预算审核。100万元以上(含)工程建设项目,50万元以上(含)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跟踪等工程服务类项目,均应当报送财政投资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须进行预算审核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审计。
审核起点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自审,审计处可提供造价咨询服务或者进行抽查。
第四条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编制,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或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在满足功能需求并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强造价管理,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预算。
第五条 工程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协助、配合工程预算审核工作的开展。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的前期论证和过程管理,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送审资料应一次性报送,除审计有要求外,审核过程中不再接收补充资料。
第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学校委托后,依法依规独立开展预算评审工作,在6个工作日内(非全面审查的为3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履行合同约定,对评审报告质量和进度负责,在受托咨询范围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审计处必须安排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协调和监督审核业务,并对委托完成审核的工程造价进行必要的复核。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审核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评审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二)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依据计价规范和建筑市场行情,客观真实反映建设项目投资;
(三)应审尽审原则。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项目均应进行预算评审;
(四)严格执行工程管理部门先审核、审计处再审计的原则,未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的工程项目不进入审计程序;
(五)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的原则;
(六)控制工程造价与促进工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七)审计处自审与委托社会审计相结合的原则;
(八)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
第八条 为便于统筹安排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工作,工程管理部门于年度末,编制下一个年度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送审计划并报审计处。审计处将工程预结算审计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学校批准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审核程序为:
(一)工程立项后,工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书,送审资料经相关人员初审,并经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在办理招标申请之前7个工作日(非全面审查的5个工作日前)送审计处;
(二)审计处应检查送审资料是否完整、有效,对不完整以及不符合规定的资料应予退回,并一次性告之需要补充的资料和应该执行的规定,审计处作出的审计意见或建议以送审资料为依据;
(三)审计处安排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预算情况进行审计,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有明显错漏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对表述不够完整、清晰,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提出审计建议,并向工程管理部门书面反馈预算审核征求意见;
(四)工程管理部门应认真研究审计处书面反馈预算审核征求意见,根据审计处的预算审核意见对工程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和完善。对不采纳审计意见或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收到预算审核征求意见稿2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签字盖章送一份给审计处备存。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审计处对不回应、不采纳审计意见或建议的事项,应在后续审计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防范风险。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审核根据下列依据实施:
(一)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现行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价格信息及其相关配套计价文件;
(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验收规范等;
(四)工程项目地质勘察报告以及相关设计文件;
(五)工程项目拟定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设备清单;
(六)答疑文件,澄清和补充文件以及有关会议纪要;
(七)常规或类似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八)本工程涉及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
(九)施工期间的风险因素;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审核需但不限于提供以下主要资料:
(一)工程立项文件及学校立项评审材料;
(二)估算文件、概算文件;
(三)发包文件及附件;
(四)勘测资料、设计施工图、图审记录、招标控制价初稿(据图审后图纸编制,所用材料品牌和引用定额标准要确定,并详细说明预算编制的计算方法)、工程量计算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纸质文件及其专业软件版电子文件;
(五)相关会议纪要;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审核,主要审核工程立项的合规性和造价的合理性,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一)工程立项是否符合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
(二)工程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可行,预算经费是否控制在概算之内;
(三)工程预算资料是否完整、准确、真实;
(四)工程预算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套取定额等是否合理有效;预算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五)招标控制价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数量、计量单位等是否与发布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一致,招标控制价的总价是否全面,汇总是否正确;
(六)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的取费基础和费率标准,单价计取是否合规、恰当;
(七)暂列项目、暂估金额等是否合理计取;
(八)其它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审核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即审计组长对初审结果的核对;复核人员对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复核;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审批。
第十四条 凡按本办法规定应在审计范围内而未经过审计的或未能通过审计的,不得办理招标等手续。
第十五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家相关规定计取,费用从建设工程项目经费中支付,并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六条 审计处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审核质量的控制,督促审计人员履行好审计职责,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依法审计,并要加强对审计建议落实情况的后续审计。
第十七条 学校相关人员和审计人员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造价咨询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发生质量或责任事故,按学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宜春学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