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这是时隔9年,我国再次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进行修订完善。
和2010年10月的旧版规定相比,《规定》在追责条款、隐私保护等方面都进行了丰富。规定新增条款明确,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此外,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也有保密义务。新规同时明确了年度审计计划的制定程序,明确出现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领导干部应担责。
这些人要接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规定》明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这五类: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对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规定》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与旧版文件相比,新增了一句话: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规定》还注意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记者注意到“个人隐私”是此次修订新补充进来的。
破坏环境、损害公共利益都要担责
《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和旧版规定相比较,第三条第四条都是新增的。《规定》在明确哪些情形要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时,还在造成的后果方面补充了“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的表述。
审计结果如何运用,设置了专门章节
在审计结果运用方面,《规定》设置了专门章节对此进行明确。
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这些内容旧版规定也有,不同的是新《规定》还分别明确了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应该如何运用审计结果。
同时,《规定》明确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如何整改。例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等。
信息公开适当方式通报或公告审计结果
对比两版规定,可以看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在不断完善、进步。
例如,旧版规定提出,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新修订的《规定》则明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定》还对审计实施时如何提高效率进一步明确,对同一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同一部门、单位2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该如何制定?《规定》要求分这样3步: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组织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意见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同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规定》要求,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