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学院审字〔2018〕4号
根据《宜春学院关于印发2018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通知》(宜学院[2018]31号)的安排,我处委托江西华泰会计师事务所赣西分所于2018年4月25日至5月10日对潘华凌同志自2008年8月至2016年11月任外语学院院长期间(以下简称为“该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略)
宜学院审字〔2018〕4号
根据《宜春学院关于印发2018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通知》(宜学院[2018]31号)的安排,我处委托江西华泰会计师事务所赣西分所于2018年4月25日至5月10日对潘华凌同志自2008年8月至2016年11月任外语学院院长期间(以下简称为“该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