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基建和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文章来源:浏览次数:667发布时间:2016-12-27

宜学院字2016100

宜春学院关于印发基建和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院、校直各部门(单位):

《宜春学院基建和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经学校2016年第十八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 春 学 院

                                                            201612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基建维修管理的整体水平,避免资金浪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拨款、自筹资金或其他资金投资, 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学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以下简称“基建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项目,是指除基本建设项目之外,对校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基础设施,为恢复或改善相关设施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以及改善校园环境、提高设施使用效率所实施的各类维修改造,包括各类土建、安装、装饰、装修、防水补漏、疏通清淤、房屋拆除等工程。维修项目投资额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第四条  基建和维修工程指挥部是学校管理基建和维修工程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是指学校对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启动与否的内部审批,是项目进行政府申报、招标投标、合同签署、施工建设、资金拨付、结算审计、验收交用等一切工程项目执行工作的前提依据。

第六条  学校工程项目坚持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除紧急突发、排危抢险、上级限时督办、领导临时紧急交办等特殊情况,未经立项审批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属特殊情况需紧急处理的,须作出说明,事后也应及时补办相应立项手续。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

(一)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依据学校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在多方征求意见,并对建设项目的规模、方案内容、功能要求、投资概算、工程进度和相应配套等进行可行性研究后,形成项目立项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立项,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需党委会研究的报校党委会研究立项,在此基础上,报请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立项。

(二)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立项和投资计划后,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按规范程序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第八条 维修项目立项

(一)维修项目分为零星维修、小型维修、一般维修和大型维修四类。

1.零星维修:指单项造价在5千元以下的维修;

2.小型维修:指单项造价在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

3.一般维修:指单项造价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

4.大型维修:指单项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

(二)小型维修、一般维修和大型维修纳入立项维修工程管理。零星维修工程实行随时报修、快速勘查、及时实施的管理程序。

()立项维修工程分别采取年度集中预算立项、临时立项以及排危抢险立项的审批程序。

(四)年度集中预算立项管理。年度维修初步预算计划实行分别申报、归口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及时申报和基建维修工程指挥部统筹申报,申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维修内容、维修理由、维修地点、功能工艺要求、费用估算、维修时间等内容,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每年10月底前送交基建和维修管理部门。基建和维修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申报情况及其日常巡查情况统一梳理、汇总,之后会同申报单位(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建设标准以及相关内容进行调研与信息收集工作,并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向学校提出年度维修计划及经费概算,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立项。财务部门根据审批的年度维修计划,安排财务预算,预算批准后基建和维修管理部门根据下达的项目和预算组织实施。未经批准的年度集中预算立项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五)临时立项管理。由于各种情况需进行维修的年度集中预算之外的项目,由申报单位(使用单位)请示该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后,向基建维修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基建维修管理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及项目概算情况形成立项报告。大型维修项目(10万元以上)由基建维修部门研究,报分管基建和维修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立项。按“三重一大”要求需报党委会研究的,报校党委会研究批准。一般维修项目(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基建维修部门研究,报分管基建和维修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批准立项;小型维修项目(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由基建维修管理部门会议研究后报分管基建和维修的校领导批准。零星维修项目由报修单位提出,基建维修管理部门研究后批准。

(六)排危抢险立项管理。临时性突发性排危抢险急需维修的计划外项目可由基建维修部门现场核实,经请示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先安排实施,事后再及时补办相应立项手续。

第三章  工程设计及预算

第九条 学校基建项目经校内立项后须按学校总体规划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必须经多方研究、论证,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纸设计。施工图纸设计流程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

第十条 零星维修项目由报修单位提出初步维修方案,基建维修管理部门现场论证并商定维修方案和经费概算;小型维修项目由报修单位提出初步维修方案、预期效果、功能工艺材料要求等,基建维修管理部门现场查看论证,商定施工方案,做出经费预算,在可能且必要时,工程完工后应绘制竣工草图。

第十一条 一般维修项目由基建维修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商定施工方案,在可能且必要时,请专业人员出具施工图,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大型维修项目原则上应请专业设计单位绘制施工图纸,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第十二条   坚持建设项目预算审核机制

(一)零星维修项目概算由基建和维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科室根据施工现场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二)小型维修项目工程预算由基建和维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科室和预决算管理科室共同审核把关。

(三)一般维修项目及大型维修项目工程预算由基建和维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科室和预决算管理科室共同初审后,提交学校审计部门(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把关。学校审计部门(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及时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向基建和维修管理部门进行反馈,以保证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

(四)工程材料控制价格原则上执行同期宜春市建筑材料信息价。工程材料有特殊要求或同期宜春市建筑材料信息价上没有的采用市场价,个别难以确定而又金额较大的由基建和维修管理部门会同审计部门通过市场考察方式确定。

(五)工程设计、监理、咨询、技术服务费用参照国家相关费率标准确定。达到一定金额的还须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四章  工程招投标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基建维修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决定招标投标活动重大事项,审定招投标工作重要文件,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关键程序和环节,协调招投标相关部门工作。

第十四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江西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管理办法》以及《关于严格控制市本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工程造价的意见》(宜府办发〔20133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均必须向政府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未经政府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自行发包。原则上基建维修工程建设同一项目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须进入政府招标程序,5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工程地勘、设计、监理、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政府公开招标。专业技术有特殊要求或由于其他原因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适用其他招标方式或招标组织形式的除外。

第十五条  基建维修工程建设同一项目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必须进行学校内部招标。专业技术有特殊要求或由于其他原因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不进行学校内部招标的除外。学校内部招标是指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召集,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的,在学校内部场所或其他指定场所进行的招标方式。单项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基建维修管理部门集体会议形式确定施工队伍。工程地勘、设计、监理、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按合同金额档次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基建维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综合评定中标排序人。

第十七条  负责基建和维修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工程招标投标事宜,其具体工作职责是:

1.组织召开招标投标工作会议,负责工程招标前期工作。

2.审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以及评标办法、评标原则等,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有关招标投标手续。

3.接待来校咨询招标投标有关事宜的投标人,对投标人进行社会考察等。负责发放政府邀请招标或学校内部招标项目的招标邀请函。

4.组织现场勘察、招标答疑会。

5.组织编制招标工程项目经费预算。

6.负责起草施工合同,组织合同会审、办理合同会签及签字盖章等手续。

第十八条 在基建维修工程建设项目中,单项物资和设备如要单独采购的,应按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授权的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与相对方订立合同。

第二十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内容应当完整、准确、严谨、合法。

第二十一条  凡学校基建维修项目造价在5000元以上的,均须签订施工合同。5000元以下基建维修项目可由基建维修管理部门签发具有合同性质和内容的派工单形式替代。零星维修项目派工单应有报修单位(使用单位)和后勤基建部门验收签字内容。

第二十二条  坚持合同会审制度。合同价在20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由基建维修管理部门草拟合同初稿,学校审计、财务、资产、法律顾问、基建维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基建维修管理部门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正式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  坚持经济合同会签制度。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合同必须按《宜春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进行合同会签,完善相关手续后加盖学校行政公章和法人印章。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项目,学校授权基建维修管理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与相对方订立合同,由基建维修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学校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加盖学校行政公章和法人印章。

第二十五条  基建维修工程合同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改合同中部分条款的,由基建维修管理部门拟订补充合同草稿,按原程序重新审定后方可签订。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一)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学校通过招投标或其他程序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建设项目监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合同及相关文件实施。

(二)建设项目实行甲方代表管理制度。甲方代表由基建管理部门委派,甲方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甲方代表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

(三)基建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甲方代表、各专业管理人员定期、常临施工现场,参加监理例会,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建设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功能和造价等方面的问题。

(四)基建管理部门监督参建各方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相关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五)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六)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定期检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工期实现目标。对由于施工方自身原因延误施工工期的应有处罚措施,具体罚则在施工合同中体现。

(七)建设项目实行造价控制制度。施工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范、经济、合理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设计变更及洽商。

1.设计变更的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不完善,或其他原因确需进行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后,由监理单位报甲方代表,按有关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和变更洽商手续,变更由设计单位、基建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签认。 若预增价款较大,须按照《关于严格控制市本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工程造价的意见》(宜府办发〔201331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或备案手续。

2.工程量现场签证管理。工程量的现场签证原则上由基建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计部门四方共同签认。现场签证工程量预算造价在5千元以下的由甲方代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认;现场签证工程量预算造价在5千元以上、3万以下的由甲方代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认,报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批;现场签证工程量预算造价在3万元以上的由基建管理部门报学校研究批准。

(八)基建管理部门监督参建各方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创建环境友好型工地。

第二十七条    维修项目施工管理

(一)维修改造项目实行项目具体责任人管理制度。项目具体责任人由基建和维修管理部门委派,项目具体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项目管理工作经验。项目具体责任人参与维修改造项目全过程管理。

(二)需要委托社会监理的大型维修项目,监理单位应在具体项目责任人的监督下,依据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对工程进行现场监理。

(三)工程项目责任人在施工过程中重点监督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控制、现场收方记录确认、文明施工等,并对关键工序、隐蔽性部位进行检查验收。在施工过程中如有矛盾和问题,工程项目责任人应及时协调和处理,处理不了或有疑问的必须及时向领导汇报。

(四)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具体项目责任人现场检查并签字备案。现场签证工程量预算造价在1千元以下的由具体项目责任人、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认;现场签证工程量预算造价在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由具体项目责任人、施工单位共同签认,项目管理科室负责人签批;现场签证工程量预算造价在5千元以上、3万以下的由具体项目责任人、施工单位共同签认,项目管理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基建和维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签;现场签证工程量预算造价在3万元以上或增加造价超过项目总造价10%的由基建和维修管理部门报学校研究批准。涉及现场签证工程量预算造价在5千元以上的还须请审计部门人员到场核查。未经检查验收的隐蔽工程项目,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五)使用单位提高维修选材标准,或在确认的维修方案基础上增加维修内容的,则增加的部分由使用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报批。

第七章  工程验收及保修

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条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单位工程设计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使用要求,附属工程配套完成(包括建筑垃圾的清运)。

2.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场试验报告等资料符合有关规定。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竣工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2.监理单位核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3.施工单位向学校提交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

4.基建维修管理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维修项目竣工验收

(一)大型维修项目(10万元以上)验收

1.大型维修项目验收先由施工单位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基建维修管理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书面报告。正式验收工作由基建维修管理部门组织,学校审计、资产、后勤、使用单位参与。施工单位派员参加,有设计、监理单位的也均应派员参加。

2.验收程序。参与验收人员先行集中,施工单位、基建维修管理部门分别介绍工程施工情况、施工材料的检验和工程监督情况等;与会人员检查审核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材料资料、测量检验数据等;通过现场检查,对工程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审计部门在工程验收环节的主要职责是,工程施工是否按招标文件落实,增减工程量是否书面提出,程序是否规范,施工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3.验收签字。经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最终形成验收结论。若会议认为验收合格,与会人员在工程验收表相应栏目进行签字。

4.对验收存在问题或不合格的项目由基建维修管理部门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达标,并组织复验。复验合格后,再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工程验收表相应栏目签字。

(二)其他维修项目验收

1.其他维修项目是指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改造项目。

2.其他维修项目验收先由施工单位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基建维修管理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书面申请。正式验收工作由基建维修管理部门组织,使用单位参与,公共部位维修工程由后勤部门参与。

3.验收签字。经参与验收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最终形成验收结论。验收合格的,参与人员在工程验收表相应栏目进行签字。

4.对验收存在问题或不合格的项目由基建维修管理部门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达标,并组织复验。复验合格后,再请参与验收人员在工程验收表相应栏目签字。

第三十条 基建维修项目保修管理

(一)保修期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签署保修协议书。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由使用部门及时通知基建维修管理部门,基建维修管理部门负责现场鉴定,对属报修范围的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二)基建维修管理部门不定期对保修期内的建设项目回访使用单位和现场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鉴定、处理,并做好记录。

(三)保修期满前30天,建维修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合格后按合同约定办理质保金结算手续。

第八章  工程付款及结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建项目付款

1.签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为经过监理代表、甲方代表、基建维修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核签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报表以及合同有关条款。

2.工程进度款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70%,若遇工程量减少,则按支付比例相应减少。其工程余款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维修项目付款

1.零星维修项目要求附有零星基建维修派工单,项目完成经验收合格,由基建维修管理部门责任人和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凭零星基建维修派工单在学校的基建维修经费预算中支付。

2.小型维修项目要求签署合同,作出项目清单及工程预算,项目完成经验收合格,完善相关结算资料交审计部门备案。票据由基建维修管理部门责任人和负责人签字并报分管校领导审签,凭审计备案资料和结算票据在学校指定的经费预算中支付。

3.一般维修项目,要求按《宜春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会签合同,项目完成经验收合格并完善相关结算资料后,按合同价的70%支付工程款,票据由基建维修管理部门责任人和负责人按施工合同付款方式签字并报分管校领导审签,在学校立项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中支付。

4.大型维修项目结算和报账程序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  基建维修项目审计结算管理

所有基建维修项目审计结算流程按《宜春学院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章  文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建和维修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归档和移交工作。基建维修项目档案管理按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建维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宜 春 学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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