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学院审计字〔2014〕4号
关于印发《宜春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院、校直各单位:
《宜春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第十二次校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 春 学 院
2014年7月4日
宜春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防范审计风险,根据教育部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的通知》(教财司函〔2006〕70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宜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开展审计工作资格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审计业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公开招标或其它方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后,由审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委托协议对学校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江西地区注册或具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资格;
(三)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五)依法维护委托方的权益,并保守秘密。
第五条 委托审计的范围:
(一) 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的工程项目审计;
(二)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的财务收支审计;
(三)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的其他审计项目等。
第六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委托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法定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委托审计的事项;
(二)根据学校规定或批准需要进行委托的审计事项;
(三)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科研项目经费;
(四)根据学校规定或批准需要进行委托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审计项目;
(五)根据学校规定或批准需要进行委托的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
(六)根据学校规定或批准需要进行委托的国有资产评估、划转、改制、转让等需要委托的事项;
(七)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处代表学校与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协议书,明确审计范围、审计实施时间、执业人员资格、审计质量、审计收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被审计事项的内容、目的和要求拟定委托审计业务内容;
(二)按照规范格式签订委托审计业务协议书,涉密项目应签订保密协议书;
(三)社会中介机构与审计处办理资料交接手续,按协议约定实施审计;
(四)社会中介机构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五)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九条 审计处严格按照本处制订的《委托审计业务流程图》实施委托审计的业务。
第十条 审计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
(一)审计处的职责
根据规定以招标或其他方式合理选聘社会中介机构;代表学校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协议书;指派专职人员参与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过程。
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签证、审计意见进行复核确认,协调社会中介机构与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履行职责;负责移交和整理审计资料。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
按协议约定和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及时向审计处出具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审计意见及签证;按照程序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向审计处移交审计资料。
委托审计的项目实行审计负责制,每个项目组除负责人应具有相应资质外,应配备两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工程项目审计配备2名以上的工程造价师;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委托审计项目,接受学校审计处的全程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委托审计费用的支付
(一)审计费用按照江西省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由审计处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
(二)学校按年度计划预算安排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费用,由审计处负责安排统一支付,未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分别在相关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成本或相关经济业务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与被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如果违规接受该项目的审计业务,审计结果无效且审计费用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有关秘密,收受社会中介构或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吃请、高消费娱乐等;不得受托社会专业机构或个人采取不正当方式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初审需要委托中介审计的,由工程管理单位或部门委托中介实施审计,按此办法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流程图
附件: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流程图
宜春学院办公室
2014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