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学院字〔2016〕46号
宜春学院关于印发《小型基建维修项目结算审计备案规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宜春学院小型基建维修项目结算审计备案规则》经学校2016年第十八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宜 春 学 院
2016年7月18日
宜春学院小型基建维修项目结算审计备案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促进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和改善建设工程管理,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我校小型基建维修项目继续实行工程结算审计备案管理。
第二条 备案范围:工程预算在3万元以下的新建、维修、装饰及安装等小型工程项目。零星维修(5000元以下)和非工程项目不属于本备案范围。
第三条 备案工程管理要求:
1.项目未按《宜春学院基建和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立项或进行变更批复,不予备案;
2.实行项目管理负责制。工程管理部门负主管责任,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负监督责任;
3.禁止肢解项目,规避招标或工程结算审计;
4.审计处对备案项目要不定期进行抽查审计,每年抽审数不少于20%,并形成审计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意见建议,以促整改。
第四条 项目备案须提交的资料:
1.《宜春学院小型基建维修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备案表》(原件,一式一份);
2.立项依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系指项目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或经党、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等相关的文件、纪要等,以及经分管校领导签批的批件或工程管理部门会议研究决定的会议纪要等;
3.确定施工队伍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系指投标资料、开标记录或合同价款洽谈会纪要等;
4.合同(原件,一式一份);
5.竣工验收文件(原件,一式一份);
6.工程结算书(原件,一式一份);
7.其他相关的资料:
(1)单价包干项目需提交现场收方记录(原件,一式一份);
(2)清单计价项目需提交材料核价单和竣工图(原件,各一式一份);
(3)设计变更项目需提交变更依据、现场签证或图片图像等资料(原件,一式一份);
第五条 本规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宜春学院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备案规则》(试行)自行废止。
宜春学院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