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字【2014】11 号
根据《宜春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规定,受校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处会同中介审计专业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于2014年11月14日至12月10日对周玮同志2007年7月至2014年5月任文传学院(师范教育学院)院长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周玮同志和文传学院(师范教育学院)对其提供的审计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书面承诺。审计小组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略)
审字【2014】11 号
根据《宜春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规定,受校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处会同中介审计专业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于2014年11月14日至12月10日对周玮同志2007年7月至2014年5月任文传学院(师范教育学院)院长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周玮同志和文传学院(师范教育学院)对其提供的审计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书面承诺。审计小组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