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字【2014】8 号
根据《宜春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规定,受校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处会同中介审计专业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于2014年9月15日至11月3日对宋小敏同志2008年8月至2014年1月任美术与设计学院院长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宋小敏同志和美术与设计学院对其提供的审计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书面承诺。审计小组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略)
审字【2014】8 号
根据《宜春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规定,受校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处会同中介审计专业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于2014年9月15日至11月3日对宋小敏同志2008年8月至2014年1月任美术与设计学院院长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宋小敏同志和美术与设计学院对其提供的审计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书面承诺。审计小组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