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学院办字[2010]10号
关于印发基建修缮工程管理与结算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校直各部门:
《基建修缮工程管理与结算工作补充规定》经2010年12月28日校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宜春学院办公室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基建修缮工程管理与结算工作补充规定
为规范经济行为,减少工作纠纷,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廉政风险和审计风险,现就我校基建、修缮工程管理与结算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基建、修缮项目立项审批问题
1、水电维修单项5千元以下、物业维修单项2千元以下的项目,由总务处审批。立项后费用在目标管理经费中支出;后勤社会化目标管理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2、水电维修单项5千元以上(含5千元)至2万元以下、物业维修单项2千元以上(含2千元)至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校领导立项审批,并追加经费预算;
3、2万元以上(含2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校长立项审批,并追加经费预算;
4、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10万以下的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审批,追加经费预算,并向校党委会通报;
5、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由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审批,并追加经费预算。
二、关于基建、修缮项目设计变更问题
按立项审批权限及办法,由各部门或校领导签批。
三、关于基建、修缮项目工程量签证问题
建立健全现场签证制度,明确权限。
签证要求: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双方签字确认。如有监理单位,则需三方确认,并且要在签证单上写明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时间等必须要素。如可能,尽量提供工程量计算式。事后补签未予核实的,工程审计时不予承认。审计机构对工程量验收单实施抽查、核实。
四、关于基建、修缮项目施工合同签订授权问题
根据《宜春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根据项目类别、工程造价或预算金额,按下列权限签订合同。
1、2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由总务处代表学校签订合同;
2、2万元以上(含2万元)至5万元的工程,由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签订合同;
3、5万元以上的工程,由校长签订或授权。
五、关于校内单位和人员承接基建、修缮项目工程问题
1、同等条件下,鼓励有条件的校内单位和人员承接相关业务。
2、校内单位和人员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建立严格的甲乙方关系。职能部门要认真进行严格监管。
3、校内单位和人员承接的工程项目,在提取综合管理费时,参照校外单位或人员同类工程项目的80﹪执行。
六、基建修缮工程所有合同,同时报送一份到审计处、财务处
七、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始执行
八、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