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基建修缮工程管理与结算工作补充规定

作者:文章来源:浏览次数:605发布时间:2014-06-30

宜学院办字[2010]10

  

关于印发基建修缮工程管理与结算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校直各部门:

基建修缮工程管理与结算工作补充规定》经20101228日校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宜春学院办公室

                                                                     二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基建修缮工程管理与结算工作补充规定

  

为规范经济行为,减少工作纠纷,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廉政风险和审计风险,现就我校基建、修缮工程管理与结算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基建、修缮项目立项审批问题

1水电维修单项5千元以下、物业维修单项2千元以下的项目,由总务处审批。立项后费用在目标管理经费中支出;后勤社会化目标管理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2、水电维修单项5千元以上(含5千元)至2万元以下、物业维修单项2千元以上(含2千元)至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校领导立项审批,并追加经费预算;

32万元以上(含2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校长立项审批,并追加经费预算;

4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10万以下的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审批,追加经费预算,并向校党委会通报;

5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由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审批,并追加经费预算。

二、关于基建、修缮项目设计变更问题

按立项审批权限及办法,由各部门或校领导签批。

三、关于基建、修缮项目工程量签证问题

建立健全现场签证制度,明确权限。

签证要求: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双方签字确认。如有监理单位,则需三方确认,并且要在签证单上写明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时间等必须要素。如可能,尽量提供工程量计算式。事后补签未予核实的,工程审计时不予承认。审计机构对工程量验收单实施抽查、核实。

四、关于基建、修缮项目施工合同签订授权问题

根据《宜春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根据项目类别、工程造价或预算金额,按下列权限签订合同。

12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由总务处代表学校签订合同;

22万元以上(含2万元)至5万元的工程,由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签订合同;

35万元以上的工程,由校长签订或授权。

五、关于校内单位和人员承接基建、修缮项目工程问题

1同等条件下,鼓励有条件的校内单位和人员承接相关业务。

2校内单位和人员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建立严格的甲乙方关系。职能部门要认真进行严格监管。

3校内单位和人员承接的工程项目,在提取综合管理费时,参照校外单位或人员同类工程项目的80执行。

六、基建修缮工程所有合同,同时报送一份到审计处、财务处

七、本规定自201111日始执行

八、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