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学院字〔2010〕32号
关于印发《宜春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直各单位:
《宜春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五日
宜春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济合同管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规避经济损失,减少经济纠纷,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学校改革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合同,是指宜春学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凡代表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所涉的一切经济事项,均以宜春学院为独立民事主体,其经济合同的主体是宜春学院,除学校授权外,任何二级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变更、解除经济合同。
第四条 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实行审核会签制。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以学校为主体所发生的经济事项,其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2万元的,均需签订经济合同;2 万元以下的重要经济事项,也需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合同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范围: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合同;
(二)维修、安装、装饰、绿化施工建设工程合同;
(三)各种实验室建设合同;
(四)各类物资(含材料、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教材等)采购合同;
(五)学校资产和门面出租、出售、资产转让及无形资产使用合同;
(六)联合办学、咨询服务合同;
(七)经营、服务承包合同;
(八)科研成果及技术的开发与转让合同;
(九)银行贷款及其他方式融资合同;
(十)委托管理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
第六条 经济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含法人)名称;
(二)标的;
(三)数量、质量要求;
(四)价款或报酬、计价方式、付款方式;
(五)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验收标准与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合同生效及终止条件与日期;
科研技术合同还应包括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等内容。
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审核会签
第七条 经济合同审核会签的内容:
(一)合同产生是否符合规范程序:
1.合同所涉及的经济活动是否经过授权批准;
2.合同所涉及的经济活动是否履行了学校规定的相关手续;
3.合同签署手续是否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
(二)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合法、合规、完整、严密:
1.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
2.合同文本格式的合规性;
3.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4.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件(材料询价信息文件等)相关条款的吻合性。
第八条 经济合同经办单位将合同送审会签时,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结果;
(三)中标单位(或经济合同的另一方)的资质、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反映经济合同洽谈过程、结论轨迹的书面文件,包括洽谈纪要、领导批示、会议决定等。
第九条 参与审核会签的部门和人员一般有:经济合同经办单位、招标办公室、合同监管小组(由审计处、监察室、财务处组成,并由审计处具体负责)、校长。对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重大经济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条 参与审核会签的部门和个人,除全面审核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内容外,还要重点审核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条款与内容。
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签订按以下流程送审和报批:
(一)合同涉及或实施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初步调研、评估和协商;
(二)合同经办单位对项目进一步论证及草拟合同文本;
(三)合同经办单位持合同文本、有关论证材料(包括招标、议标的有关材料)及《宜春学院经济合同审批会签表》(见附件)送审、报批;
(四)招标办公室审核;
(五)合同监管小组审核;
(六)按审批权限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领导签批;
(七)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
(八)党政办公室用印。
第十二条审核会签部门和人员在收到送审的合同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签。对程序合法、内容规范、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合同原则上当天审签完毕,及时出具审签意见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对不具备审签条件的合同,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由经办单位补充相关手续或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待条件具备时再履行审签手续。
第十三条经办单位对审签意见有异议的,可与相关单位协商;经协商仍有异议的,经办单位应提交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审核会签部门和人员有权调阅合同所涉及经济活动的相关资料(预算计划、账务处理、招议标会议记录等),并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参加有关会议、考察、验收,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送审会签时,必须填写《宜春学院经济合同审核会签表》。经济项目承办单位的送审会签报送工作,应由本单位工作人员负责,不得由对方单位人员代办。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签订以后,如因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或解除的,应按本办法重新履行合同审签程序。
第十七条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由经济合同经办单位收集相关证据,提出解决纠纷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参与该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是学校财务处支付其相关款项的必要依据。未经审核会签和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学校行政公章的经济合同,学校财务处不得支付相应款项。
履行经济合同时,涉及到收入的,其收入均全额交财务处;涉及支出的,财务处对其资金的支付,应以银行转账结算方式为主,一般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方式。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结合财务收支审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等业务,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和评价。
第二十条正式签订的经济合同,学校应持有四份:一份留存项目承办部门作为项目执行的依据;一份送财务处作为办理收、付款结算的依据;一份送审计处作监督项目执行并审计执行结果的依据;一份连同《宜春学院经济合同审批会签表》一并送交学校党政办公室按规定存档。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合同经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不订立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会签手续,擅自以学校名义或部门的名义,与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经济合同的;
(三)对规定审核会签的经济合同,不按时或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送审,引起合同履行障碍或影响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有意拆分经济项目,化整为零,降低合同金额,着意规避合同审核会签的;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未办理书面手续的;
(六)不及时报告应采取仲裁、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接到司法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及时报告、造成诉讼时效丧失的,或者擅自处理、造成不应有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审核会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按规定时间审签而影响合同履行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三)由于把关不严给学校经济利益与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
第二十三条 因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触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合同项目,需要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协商议标时,其招标文件在发出前,比照经济合同审核会签方式执行。学校非经济类合同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