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文章来源:浏览次数:631发布时间:2014-06-26

宜学院字201235

宜春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2012412日第四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宜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经费为:国家各部委及省级部门下拨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国内外合作单位委托研究和开发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科研基地项目经费、科技咨询经费、学校从事业经费中划拨的各类科研经费等。

第二条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内容

(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章制度等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

(二)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三)科研项目经费到账情况,经费开支的合法性、真实性,项目结题后的经费结余及经费划转情况;

(四)科研项目经费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

(六)科研项目涉及与外单位协作的,是否有合作协议(合同),其协议(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的管理情况。

第三条审计处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科研项目负责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送达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负责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概况及进展情况(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经费决算(财务处);

(三)项目经费预算(科研处);

四)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账(财务处);

五)项目进行中与第三方达成的合作协议或合同(项目负责人);

(六)审计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审计处成立审计组,根据科研项目资料,制定审计方案,依照一定的审计程序,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对科研项目经费的内容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征求和交换意见,1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含科研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意见),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批准,正式送达项目负责人,并抄送科研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方式

(一)凡按照有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结题的纵向科研项目或其他科研项目,科研处应于每年年底将下一年度的相关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计计划送审计处,纳入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项目提前完成并须提前结题审计的,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审计申请,经科研处同意后列入当年审计工作计划。

(二)其他科研项目经费审计,采取项目结题审计、不定期抽查审计方式,并报请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的完成时间

(一)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在办妥送审签收后,审计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目的审计;

(二)30万元以下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在办妥送审签收后,审计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目的审计。

第八条在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期间,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审计处实施审计时,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其工作,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必须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