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学院办字〔2013〕2号
关于印发《宜春学院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院、校直各单位:
《宜春学院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经2012年第十一次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春学院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保证审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宜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学校审计处通过校内一定形式的信息载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和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的情况(因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条审计结果公告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积极稳妥、实事求是、注重效果、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时效性、重要性、审慎性、保密性的原则;
(三)坚持有利于规范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的原则。
第四条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的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五条审计结果公告的组织及程序
(一)审计结果公告应按规定程序报批,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凡对外公告的审计结果,审计处必须填写《审计结果公告审批单》,拟稿需要公告的审计事项(包括公告内容、公告方式、公告时间、公告范围等),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告。
(三)审计结果公告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公告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的审计结果,应当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
2.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由学校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批准;
3.学校控股企业、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基建项目等的审计结果公告由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
4.10万元以下基建项目及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经审计处处务会议按规定程序审议后,由审计处负责人签批予以公告。
第六条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
(一)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的审计结果;
(二)学校控股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损益的审计结果;
(三)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四)专项资金审计、绩效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结果;
(五)学院及部门内部控制审计情况;
(六)基建项目的审计情况;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事项。
第七条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主要的审计意见或建议;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采用不定期进行公告,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形式:
(一)通过学校网页或审计处网页发布;
(二)通过会议、文件或审计处编印的有关简报等形式公告;
(三)通过校内办公网(OA)等其它媒体发布;
(四)其它适当的形式。
第九条审计结果的公告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意见。
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发布者的责任。阻碍审计结果公告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公布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春学院办公室
2013年1月17日